□張貴峰
  5月21日,有媒體報道稱“十餘名男子駕豪車欲闖普洱職教中心並與保安、民警發生衝突”,其中一名男子放狠話,被稱是翻版“我爸是李剛”事件。據悉,當事人伍某確系普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之子,思茅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稱伍某在現場並未放狠話。(新華網 12月23日)
  在此前著名的“我爸是李剛”事件比照下,“我爹是支隊長”這樣高度雷同的官二代“狠話”再度迴響在人們的耳畔,無疑顯得非常刺耳,很難不再次成為輿論關註的一個“關鍵詞”。而在這種背景下,無論是基於澄清事實,還是平撫輿情的需要,當地警方強調“伍某在現場並未放狠話”,當然都並不令人感到費解�
  但回到事件的調查處理本身,當事人究竟是否說過狠話,其實都又並不重要。真正必須得到法律製裁的,是相關當事人做出的那些有恃無恐、嚴重損害公共秩序的“狠事”�
  據警方通報,伍某等人不僅“駕車來到職教中心後與保安發生爭吵、拉扯並造成保安對講機損壞”,而且面對警察執法,“上前拉扯民警並將民警的警棍搶走扔在地上”。另據目擊者描述,伍某等人在“民警被迫鳴槍警告”後“還想搶奪民警的槍”�
  如果伍某等人所做的這些“狠事”屬實,依據我國法律,伍某等人顯然不僅涉嫌酒後駕車、尋釁滋事等一般違法,很可能進一步涉嫌更為嚴重的刑事犯罪,如妨礙公務罪、搶奪槍支罪。依據《刑法》,“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”;““搶奪軍警人員槍支…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”�
  而針對伍某等人“將民警警棍搶走”等暴力抗法行為,值得一提的還有,當時警察實際上完全有權依法直接果斷開槍,因為《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明確規定,“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,經警告無效的,可以使用武器”——“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”。事實上,這也正是最近雲南鎮雄警方開槍擊斃拒不停車訪民的法律依據�
  因此,對於上述翻版“我爸是李剛”事件,真正值得也必須徹查深究的問題並非“伍某是否說過狠話”,而是在“伍某確系普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之子”的情況下,伍某所做的上述種種違法“狠事”,是否能夠真正嚴格依法、排除“我爹是支隊長”的干擾,最終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置?編輯: 楊日  (原標題:“做狠事”比“說狠話”更惡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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