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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不動產登記按照“不變不換”原則,做好新舊權屬證書的銜接,確保已經依法發放的證書繼續有效。在新的證書頒佈前申請登記的,繼續發放舊版證書;新的證書頒佈後申請登記的,發放新版證書,原來各部門已經發放的證書繼續有效,不得強制要求更換證書,不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。  (原標題:登記原則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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